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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资讯丨大商所优化生猪交割称重相关规则!9月1日起实施
2024-0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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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肉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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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1、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开征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2、大商所优化生猪交割称重相关规则!9月1日起实施

3、浙江2024年第31周生猪价格走势

4、供需双增 下半年猪肉鲜分割品行情或仍将偏强

5、沪浙肉类行业协会共绘泛长三角肉类产能合作新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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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开征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根据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和需要,我局组织修订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六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lijinming@cahec.cn、syjfyc@163.com。 


  二、将意见建议通过传真反馈:0532-87839922、010-59192861。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日。  


  附件:《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六版,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4年8月1日  


 ↓ 上下滑动查看《实施方案》全文


附件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第六版,征求意见稿) 


  非洲猪瘟疫情属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死亡率高,是我国生猪产业生产安全最大威胁。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生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并上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疫情。 


  (一)可疑疫情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以下简称《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及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并采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对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认定为可疑疫情。 


  认定为可疑疫情后,做出现场诊断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将样品送检。 


  (二)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并及时报同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对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应认定为疑似疫情。 


  认定为疑似疫情后,做出疑似病例诊断结果的机构应立即送样复检。 


  (三)确诊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检,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确诊病例,并及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有条件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规范》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病原鉴别检测。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对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认定为确诊疫情;疫区、受威胁区涉及两个以上省份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 


  (四)疫情报告与发布 


  认定确诊疫情后,确诊疫情所在地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程序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疫情信息。农业农村部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疫情后,由疫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疫情计入生猪输出地。 


  确诊疫情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逐级上报后续报告和最终报告;疫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向农业农村部及时报告疫情处置重要情况和总结。 


  二、疫情响应 


  根据非洲猪瘟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疫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疫情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疫情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启动I级疫情响应后,农业农村部负责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重大(Ⅱ级)疫情响应 


  21天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应启动Ⅱ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全国疫情形势的研判,对发生疫情省份开展应急处置督导,根据需要派专家组指导处置疫情;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三)较大(Ⅲ级)疫情响应 


  21天内4个以上、8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时,应启动Ⅲ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疫情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省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农业农村部向相关省份发布预警。 


  (四)一般(Ⅳ级)疫情响应 


  21天内3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的,应启动Ⅳ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疫情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市有关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对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并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五)各地应急响应措施细化和调整 


  省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和细化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并指导市、县两级逐级明确和落实。原则上,地方制定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应不低于国家制定的标准和措施。省级在调低响应级别前,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六)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组织开展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或意见。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影响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划定。 


  划定疫点应考虑发病生猪所在场所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应考虑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在综合评估疫病传播风险后,合理划定。 


  (一)疫点划定与处置 


  1.疫点划定。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所在栏舍与其他栏舍有效隔离的,可将发病猪栏舍划为疫点;发病猪所在栏舍与其他栏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所在栏舍及流行病学关联栏舍为疫点。 


  对其他养殖场(户),以发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和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发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生猪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加工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场所(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冷库)为疫点。 


  2.应采取的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以及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非洲猪瘟消毒规范》(附件2)等相关要求,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并强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场所的,还应暂停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还应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 


  (二)疫区划定与处置 


  1.疫区划定。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场所发生疫情时,可将该场所划为疫区;其他场所发生疫情时,可将发病猪所在自然村划为疫区,或疫点外延合理范围划为疫区。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不划定疫区。 


  2.应采取的措施。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场所内的生猪予以隔离;禁止生猪调入、生猪及其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察存栏生猪,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采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检测、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内销售。 


  疫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生猪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三)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 


  1.受威胁区划定。受威胁区应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划定。没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划为受威胁区;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划为受威胁区。 


  2.应采取的措施。受威胁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必要时采样检测,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禁止调出未按规定检测、检疫的生猪;经检测、检疫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采样合格且由受威胁区所在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 


  受威胁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生猪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受威胁区范围。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初步调查。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搜索可疑病例,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了解当地地理环境、易感动物养殖和野猪分布情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 


  2.追踪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3.溯源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进出和兽药饲料使用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兽药饲料等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五)应急监测 


  疫情所在县及毗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以及货物卸载区周边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指导生猪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六)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在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并达到下列规定条件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组织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户)、生猪交易和隔离场所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所有猪按规定处理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未出现新发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点和屠宰加工、交易场所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合格。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场所的。所在县的上一级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48小时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解除封锁后,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解除封锁后,疫区内生猪交易场所隔离的生猪,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四、监测阳性的处置 


  疫情防控检查、监测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企业自检等活动中,对生猪样品检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但样品来源地存栏生猪无疑似临床症状或无存栏生猪的,为监测阳性。 


  (一)生猪养殖场(户)、交易和隔离场所监测阳性 


  生产经营主体自检发现的监测阳性,应报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确认。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抽检发现的监测阳性,以及经复核确认的自检监测阳性,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对其余猪群,应隔离观察21天。隔离观察期满无异常发病和死亡且检测阴性的,可就近屠宰或继续饲养;隔离观察期内有异常发病或死亡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对不按要求报告自检阳性或弄虚作假的,还应列为重点监控场所,其生猪出栏时具备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阴性报告,可正常出栏。 


  (二)屠宰加工场所监测阳性 


  屠宰加工场所自检发现的监测阳性,应报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确认。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抽检发现的监测阳性,以及经复核确认的自检监测阳性,屠宰加工厂(场)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全面清洗消毒,对阳性生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完成后,采样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的,可恢复生产。该屠宰加工场所在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前,尚有待宰生猪的,应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内无异常发病和死亡且检测阴性的,可在恢复生产后继续屠宰;有异常发病或死亡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屠宰加工厂(场)不报告监测阳性的,应立即暂停该屠宰场所屠宰加工活动,责令屠宰加工厂(场)全面清洗消毒,对阳性猪、同群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完成48小时后,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样检测合格的,可恢复生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还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抽检频次。 


  (三)生猪运输环节监测阳性 


  在生猪运输环节检出阳性的,扑杀同一运输工具上的所有生猪并就近无害化处理,对生猪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追溯污染来源。 


  养殖、交易、屠宰、运输环节发现监测阳性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将监测阳性信息按快报的内容和时限要求,逐级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阳性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并及时向当地生产经营者通报有关信息。 


  (四)其他检测阳性情况 


  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生猪产品中检出阳性的,应立即封存,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封存的相关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生猪产品予以销毁。在无害化处理场所、各类场所环境样品中检出阳性的,应责令有关生产经营主体对该场所彻底清洗消毒,查找发生原因,强化风险管控。 


  五、善后处理 


  (一)落实生猪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对运输环节发现的疫情,疫情处置由疫情发现地承担,扑杀补助费用由生猪输出地按规定承担。 


  (二)开展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三)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参加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及时奖励;对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四)责任追究 


  在疫情报告、处置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保障措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压实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落实应急资金和物资,对非洲猪瘟疫情迅速作出反应、依法果断处置。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机构队伍和能力作风建设,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宣传,建立疫情分片包村包场排查工作机制,强化重点场点和关键环节监测,提升疫情早期发现识别能力;强化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环节风险管控,推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综合施策,切实化解疫情发生风险。 


  七、附则 


  (一)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二)野猪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扩散。 


  (三)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实验动物场所发生疫情的,应按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四)本方案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附件:

  1.非洲猪瘟诊断规范(略,无修改) 

  2.非洲猪瘟消毒规范(略,无修改) 

  3.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流程图(略) 

  4.非洲猪瘟监测阳性处置流程图(略)



来源: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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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优化生猪交割称重相关规则

9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贴近现货贸易习惯、提高生猪交割效率,8月2日,大商所发布公告,对《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业务细则》中交割称重相关规则进行调整,修改后的规则将于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据公告,此次调整主要为在生猪期货原交割称重方式基础上,新增整车过磅的称重方式。一是将生猪外观、单体体重检验由原来在称重过程中进行,调整为在装车过程中进行;二是取消每次检重设备称重的生猪不超过15头的规定;三是明确若采取整车过磅方式称重,应以货主(厂库交割)或买方(车板交割)选择的车辆过磅。


  据了解,生猪期货上市以来,在交割称重环节主要是通过在装车过程中逐个小磅称重(单次不超过15头)加总来计算总重。本次规则调整在保留原有称重方式的基础上,引入整车过磅的称重方式,其优势是装车时间较短、生猪掉重损耗较小、猪只应激死亡风险较低,在继续保障买方挑猪权益的同时,能够有效提高交割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生猪交割库只有在提出申请且经交易所考察具备硬件设施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在生猪交割出栏时采取整车过磅方式称重,同时在出猪通道内还需要具备可挑选猪只的条件和单体称重设备,以备货主或买方对生猪的外观、单体体重进行检验。


  本次调整前,大商所充分征询了养殖企业、贸易商、屠宰场、交割库企业、质检机构、会员单位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并通过模拟交割对相关流程进行了验证。市场人士认为,本次规则修改进一步考虑了目前生猪现货贸易的实际情况,将提高交割库发货速度和发货量,提升生猪交割现场的效率,为产业客户参与生猪期货提供了便利。


  大商所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大商所将持续坚持“一品一策”原则,结合现货市场变化,持续优化生猪期货合约及规则制度设计,提升交易、交割便利性,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更好服务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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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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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24年第31周生猪价格走势


  据浙江放心肉商情网对全省80家屠宰厂(场)日报监测统计,2024年第31周(7月29日-8月4日),全省生猪屠宰上市量18.64万头,生猪平均收购价为20.83元/公斤,猪肉平均批发价为26.30元/公斤。



来源:浙江放心肉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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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需双增

下半年猪肉鲜分割品行情或仍将偏强


  2024年上半年,在上游养殖端的看涨压栏支撑下,猪肉鲜分割品成本增加、供应端降幅明显;叠加生产企业盈利欠佳,多有抗跌挺价意向,支撑鲜品价格出现反弹趋势。


  展望下半年,上游产能去化的逐步兑现,成本及供应端支撑鲜品价格,且屠宰企业为减少亏损或依旧谨慎把控鲜分割占比,继续收紧分割品供应体量;伴随鲜品消费旺季来临,叠加冻品猪肉对其冲击力度的减弱,需求整体向好,下半年猪肉鲜分割品价格或偏强运行。


  2024年上半年山东分割品鲜品价格震荡上行,年中价格对比年初存在一定涨幅。根据卓创资讯监测数据,截至2024年6月28日,山东地区鲜二号肉成交均价23.56元/公斤,鲜四号肉成交均价23.98元/公斤,鲜去颈前排成交均价31.8元/公斤,鲜肋排均价58.55元/公斤,较年初分别上涨18.31%、14.97%、48.77%、62.79%。



  上半年鲜品分割品供应减少,利多产品价格。根据卓创资讯监测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全国重点生猪屠宰企业屠宰量为16.33万头,较年初降幅34.91%,降幅较明显。


  鲜分割品供应减少的原因主要有:一方面,2024年上半年受前期猪病影响,叠加养殖端看涨进行二次育肥、压栏增重活动的支撑,生猪出栏量整体有限。卓创资讯监测2024年196家样本企业生猪出栏量存递减趋势,6月出栏量为1182.91万头,半年内累计减少14.29%,这也表明屠宰端可收购适重猪源亦减少。


  另一方面,因上半年猪肉需求多时段位于消费淡季,订单走货欠佳,屠宰端为减少亏损,收购意向也不断降低,且因下游经销商压价拿货意向较浓,鲜品分割带来的利润加成多时段难及直接进行白条销售,部分屠宰企业为减少风险,降低鲜品分割占比,这也是造成鲜分割品供应减少的原因之一。



  再看需求端,2024年上半年猪肉鲜销量水平同比下降。卓创资讯监测数据显示,全国重点屠宰企业上半年猪肉鲜销量均值为13.08万头,较年初下跌29.88%,但小于供应端屠宰量的降幅。上半年屠宰量降幅明显致可供鲜销的产品数量减少,但终端需求相对疲软这一因素亦是鲜销量减少的重要原因。正式由于上半年猪肉鲜分割品需求整体表现不足,对产品价格的涨幅存在一定制约。



  另从成本及产业心态来看,上半年因供应端压栏惜售,供应收紧支撑全国瘦肉型生猪均价于一季度开启上行趋势,并于6月超过过去三年的最高水平。卓创资讯监测,截至6月28日,年内全国瘦肉型生猪均价为15.40元/公斤,同比上涨5.48%。猪价作为鲜分割品成本端的最大决定因素,利多产品价格。


  从利润考虑,卓创资讯监测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屠宰端毛利最高52.33元/头,最低为-23.34元/头。再扣除水电等固定成本费用,总体看上半年屠宰端毛利及净利润基本处在亏损状态,基于此,多数企业持缩量挺价心态,利多产品价格。



  展望下半年,按生猪产能周期推算,2024年下半年生猪理论出栏量对应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的能繁母猪存栏量的变化趋势,此阶段养殖端盈利欠佳导致部分产能去化,叠加四季度生猪疫病发作,加速产能去化节奏。根据农业农村部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2月底,全国能繁母猪存栏量为4042万头,并连续9个月递减,由此表明2024年下半年生猪理论出栏量或保持递减走势,支撑生猪价格或于高位运行,猪肉成本支撑增加,且屠宰量亦不乏随之减少。从屠宰端收购意向来讲,屠宰端盈利欠佳、多缩量保价;为降本增效及把控风险,下半年企业不乏继续降低鲜分割品占比。综上,下半年猪肉鲜分割品或成本增加、供应减少。



  需求端,下半年多时段位于秋冬猪肉消费旺季,国内终端消费力有望增加。尤其是进入四季度末,北方灌香肠、南方腌腊活动热度达年内高峰,国庆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亦不乏带动骨类、排类、肘类需求增加。终端消费意向增加也刺激下游鲜品经销商拿货热情,利多鲜品需求。但值得注意的是,低价牛肉、禽肉等替代品的冲击仍存,再叠加终端消费喜好的逐步转变,届时需求端或难有大幅度的回暖空间。


  冻品猪肉凭借其低价优势,是鲜品猪肉的一大替代品。截至6月28日,全国冻品库容率为21.82%,同比减少12.31个百分点,较年初跌2.41个百分点。从成本及企业预期来讲,下半年屠宰端冻品难以大量入库,库存压力不乏继续缓解,这也表明低价冻品对鲜品的替代及冲击效应或减弱,对鲜品需求起到一定向上支撑。


  整体来看,下半年猪肉鲜品分割品市场或供减需增,卓创资讯预计猪肉鲜分割品价格或偏强运行。


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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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浙肉类行业协会共绘泛长三角肉类产能合作新蓝图


  7月31日,上海市肉类行业协会秘书长李颖群一行莅临我会座谈交流。浙江省肉类协会会长陈金象,副会长、杭州沈氏肉业董事长沈乃雪及协会秘书处相关人员一起参加座谈。



  李颖群表示,上海与浙江,地理相邻、人文相亲、经济相融,双方在肉类产业领域一直保持着紧密的合作关系。此次来访,旨在通过面对面的深入交流,进一步探索两地肉类产能合作的广阔空间,共同应对市场挑战,共享发展机遇。


  陈金象对上海肉协同仁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详细介绍了近年来浙江肉类产业的发展成就与未来规划。他表示,浙江作为肉类消费大省,正积极推动产业升级与结构调整,期待与上海及长三角兄弟省市在屠宰加工、冷链物流、品牌建设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双方围绕泛长三角地区肉类产能合作的核心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一致认为,通过加强区域间肉类产能合作,不仅可以有效缓解市场供需矛盾,还能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为此,双方探索建立常态化的交流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人才交流,共同推动泛长三角地区肉类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随着交流的深入,双方对未来合作充满了信心与期待。李颖群表示:“我们相信,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在泛长三角地区构建起一个高效、协同、可持续的肉类产业生态圈,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优质、便捷的肉类产品。”


  陈金象也表达了同样的愿景:“让我们携手并进,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务实的举措,共同书写泛长三角地区肉类产业合作的新篇章,为区域经济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此次座谈交流,不仅加深了沪浙两地肉类行业协会之间的友谊,更为泛长三角地区肉类产能合作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沪浙肉类行业协会将携手并进,共绘泛长三角肉类产能合作新蓝图。


来源:浙江肉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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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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